中壢簡易庭96年度壢小字第5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6年度壢小字第523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丁○○
6弄18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6年5月2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肆仟零捌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
玖仟零參拾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游智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許瑞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