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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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47號原告晉財水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高陸 訴訟代理人 李尚宇 律師
張綺耘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被告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臺北營運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70萬1,12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萬3,8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若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林俐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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