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3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391號原告筑品藍圖設計行銷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蓓芬 訴訟代理人 陳士綱 律師
陳德弘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岳賢 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0萬5,44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萬7,6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八庭法官蔡世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蔡梅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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