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14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1402號原告欣裕台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樹 訴訟代理人 李永裕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富聯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億3,049萬3,5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66萬6,85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呂俐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7月13日
書記官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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