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審交附民字第1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31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乙○○被告甲○○被告格菱股份有限公司
址設台中市○○路○.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李朝清 訴訟代理人 邱怜珠 律師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林孟宜
法官劉為丕法官林靜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洪明媚中華民國99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