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9年聲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56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益誠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9年度執聲付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益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益誠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執行中,嗣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
2項之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經查,本件受刑人前因(一)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2罪),經本院分別以104年度訴字第359號、105年度訴字第第127號判處有期徒刑8月、10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5年度聲字第69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又因(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3罪),經本院分別以106年度訴字第12號、第79號、第253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1年2月、1年6月確定,並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858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受刑人提起抗告,並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07年度抗字第37號裁定駁回抗告確定,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在卷供參。受刑人已於105年11月29日入監,接續執行上開2刑期,執行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9年1月13日以法授矯字第10901505990號函核准假釋,而其刑期終結日期原為110年3月12日,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52日,經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為110年1月19日,此有法務部矯正署臺東監獄武陵分監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
1紙在卷可稽(該名冊雖記載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為46日、刑期終結日則為110年1月25日,惟名冊作成日期與本件裁定日期不同,受刑人之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日數已有增加,是實際日數及日期應以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為準)。是聲請人之聲請核屬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陳盈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家麟中華民國109年1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