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8年度聲字第3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8年聲字第39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39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蔡鈞恒上列受刑人因妨害性自主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8年度執聲付字第139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蔡鈞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蔡鈞恒因強制性交罪案件,經本院以
104年度侵上訴字第354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6月,嗣經最高法院以105年度台上字第1522號判決駁回上訴確定。
於民國106年6月19日入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8年11月22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8年11月22日法授矯字第10801856
68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經核准假釋在案,應在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連雅婷法官戴嘉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建華中華民國108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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