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47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05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478號原告 曾泓斌 兼法定 蔡慈云 代理人共同 蕭麗琍 律師訴訟代理人被告 李家馨
傅佑庠 上一人 徐華憶 訴訟代理人被告 林育仕 訴訟代理人 裴傳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民國九十八年一月十三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被告涉有過失傷害罪嫌,牽涉本訴訟事件之裁判,命在刑事訴訟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二、茲因本件已無停止之必要,爰依職權將原裁定撤銷。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傑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7月5日
書記官林宜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