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度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4年聲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04月20日

裁判案由:返還擔保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四年度聲字第一○四號
聲請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送達代收人甲○○相對人丙○○相對人 蘇林照 右聲請人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七四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所提存之擔保金新臺幣壹拾萬元准予返還。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之陳述略稱:本院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二九一號裁定,准聲請人提供新台幣十萬元後,對相對人之財產為假扣押,現相對人同意返還提存物,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聲請返還擔保金等語,並提出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七四號提存書影本一件、假扣押強制執行聲請狀影本一件、身分證影本二件、同意書及印鑑證明正本各二份為證。
二、按供擔保人證明受擔保利益人同意返還者,法院應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命返還其提存物或保證書,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四條第一項第二款定有明文;又前條規定,於其他依法令供訴訟上之擔保者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六條前段亦定有明文。
三、聲請人之主張,業據其提出相關證物審閱屬實,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本院九十四年度存字第一七四號、九十四年度裁全字第二九一號、九十四年度執全字第一五四號卷宗審閱無訛。相對人確已同意聲請人取回本件提存物,茲有同意書及印鑑證明各二份在卷可稽,是其聲請返還擔保金,依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賴秀雯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四月二十日~B法院書記官呂明龍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