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6年交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因(刑事罪名)附帶民訴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6年度交附民字第16號原告 洪浩哲 被告 曹健忠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交易字第125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按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者,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曹健忠被訴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洪浩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97萬1,512元部分,查有前項情形,爰依上開法條,裁定如主文。至原告請求賠償機車修繕費計2萬4,380元部分,因非刑事訴訟起訴之範圍,另由本院判決駁回之,附此敘明。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李水源
法官吳志強法官陸怡璇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31日
書記官胡旭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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