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39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3966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39662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務人 潘宜伶 債務人 潘明通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陸仟零壹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潘宜伶於民國96年間至民國100年間邀同債務人
潘明通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8筆,共計新臺幣49萬2,452元整。並約定自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後(休學或退學)滿一年之日起,依年金法按月平均攤還本息,共分96期。倘借款人不依約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逾期利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潘宜伶就讀學校完成後,並未依約履行,尚欠本
金新臺幣37萬6,018元整及如附表所載之利息、違約金未償,爰依前訂借據約定借用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借款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潘明通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寬裕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39662號利息: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宜伶、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376018│明通│7月01日起││八三│││元│││││└──┴───┴─────┴──────┴──────┴───────┘違約金:
┌──┬───┬─────┬──────┬──────┬───────┐│本金│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序號││││││├──┼───┼─────┼──────┼──────┼───────┤│001│新臺幣│潘宜伶、潘│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376018│明通│8月02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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