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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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35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3586號債權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法定代理人 李世強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鄧新國 即 潘金泰 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繼承相關資料全部【被繼承人之除戶戶籍謄本、全體繼承
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繼承系統表、繼承人有無向法院為拋棄繼承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2月16日
書記官戴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