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度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聲字第12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125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坤誠上列受刑人因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6年度執聲付字第6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坤誠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張坤誠前犯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賭博等罪(分別經本院及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確定),經本院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7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於民國104年9月23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核准假釋在案。
按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6年10月13日法授矯字第10601828930號函所附法務部矯正署雲林第二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國卿
法官張盛喜法官簡志瑩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8日
書記官黃英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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