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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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聲字第39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聲字第3974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柏鈞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5年度執聲字第245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柏鈞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拘役柒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柏鈞因犯詐欺等案件,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數罪併罰,宣告多數拘役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120日,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均已確定在案,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及各該判決書附卷可按。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6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刑事第十六庭法官陳志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簡毓伶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