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161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4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5161號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務人 林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叁仟肆佰肆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二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林恩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97,512元,約定借款期限24個月,以每壹個月為一期,按月攤還本金4,063元;若有逾期時,自應給付日之次日起至實際給付日止,按年利率18.25%乘以貸款餘額計收違約金。依契約約定倘債務人不按月攤還本金,聲請人得不經催告逕行終止本契約,追償全部本金及違約金。
(二)今查債務人屆期不為清償,迭經債權人催討無效,依契約規定全部債務視為到期。債務人尚欠債權人貸款餘額新臺幣93,449元,及前述違約金迄未清償,依約債務人自應負全數清償之責。以上所述均有契約書影本可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4月24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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