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附民字第19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附民字第190號原告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 黃妙修 被告 潘信誌
林發典 上列被告因違反森林法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石家禎
法官沈宗興法官饒佩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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