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5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566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5669號債權人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債務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南區分署陳慶煌 之遺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莉莉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陳慶煌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貳萬壹仟捌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張佳誼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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