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再字第22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12月27日
裁判案由:退休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22號上訴人 劉春娣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 銓敘部 間退休事件,對於本院中華民國
100年11月22日100年度再字第22號判決提起上訴。按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規定:「起訴,按件徵收裁判費新臺幣4,000元。」同法第98條之2第1項規定:「上訴,依第98條第2項規定,加徵裁判費2分之1。」而依同法第100條第1項規定,上訴裁判費除法律別有規定外,當事人應預納之,其未預納者,行政法院應定期命當事人繳納,逾期未納者,行政法院應駁回其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裁判費,按起訴徵收之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
000元加徵1/2,其金額合計6,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胡方新
法官劉穎怡法官鍾啟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2月27日
書記官吳芳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