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9號原告 朱博義 上列當事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5,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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