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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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4號原告 陳振池 訴訟代理人 王聰明 律師被告 林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法院因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得依職權調查證據,同法第77之1條第1項至第3項亦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448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9,42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春長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里安中華民國111年3月3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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