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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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交易字第52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0日

裁判案由:過失傷害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交易字第523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202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稱:如附件起訴書所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
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乙○○告訴被告甲○○過失傷害案件,起訴書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一件附卷可稽,揆諸首開說明,應不經言詞辯論,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李君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文達中華民國97年1月30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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