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1月23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補字第64號原告 白素月 訴訟代理人 陸正康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阮明珠 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97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8,53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振嘉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今巾中華民國113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