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度補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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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3年補字第27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補字第2734號原告劭駿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明仁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呈宏 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935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77條之27、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條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434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1萬7434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石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20日
書記官孫立文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補 字第 2734 號裁定(113.11.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訴 字第 354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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