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消債更字第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1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更生程序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消債更字第85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興民 上列聲請人聲請更生程序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3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理由
一、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2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前項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債務人經法院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到場,或到場而不為真實之陳述,或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法院應駁回其更生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4條、第46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聲請更生,漏未提出附表所示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惠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1月19日
書記官劉碧雯附表:編號應補正事項1請說明聲請本件更生之原因。2聲請人身分證正反面影本及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3請提出曾與最大債權金融機構請求協商債務清償方案,或向法院、鄉、鎮、市、區調解委員會聲請債務清理調解之證明文件。4請提出聲請人自民國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間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或薪資入帳存摺封面及內頁等證明文件。若有兼職、打零工或現金領取方式者,應說明歷次工作情形(包括工作內容、工作單位、地址、職稱),並提出薪資袋或收入證明文件及雇主出具之員工在職證明書。5聲請人所列聲請前2年必要支出之數額(每月租金1萬元、水電瓦斯費2000多元、生活費1萬元),合計已逾最近1年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應就各項支出之「必要性」提出說明,並檢附「詳細」之證明文件或收據;如要援引衛生福利部或直轄市政府所公告當地區每人每月最低生活費1.2倍(即新臺幣1萬7,076元),亦請具狀陳明。6聲請人最近2年財政部中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新之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如聲請人名下有不動產,應提出最新之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正本(全部);如有動產,應陳報其現值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7依聲請人所提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其每月有租金支出,是請提出111年11月至113年11月間之房屋租賃契約書。8聲請人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暨投保資料明細。9聲請人全部金融機構、集保存摺封面暨內頁影本(請提供自111年11月起,並補登至最新)。10聲請人若有依法應受扶養之人,請陳報受扶養人姓名、與聲請人之關係及聲請人每月實際支出之扶養費數額及證明文件,並檢附受扶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說明聲請人與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就家庭生活支出及親屬扶養費用之分擔方式,若由聲請人全數負擔,請提出其他法定扶養義務人無法共同負擔之原因及證明文件。11聲請人所扶養之親屬最近2年之各類所得資料清單、財產歸戶資料清單。12聲請人與受扶養人若有領取失業給付、低收入戶補助、房租補助或其他社會福利津貼,應陳報領取期間及金額,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請提供自111年11月起迄今之所有補助資料)。13請向「中華民國人壽保險商業同業公會」申請查詢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投保資料,並提出查詢結果回覆書。如有以聲請人為要保人之人身保險保單,應陳報保單價值準備金或解約金為何?

歷審裁判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消債更 字第 85 號裁定(113.11.19)【本件裁判書】
  •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113 年度 苗司消債調 字第 97 號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