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5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17號聲請人 許椿玉 代理人 張宛華 律師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之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之事項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麗芬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3月25日
書記官曾柏方附件:
一、提出債權人清冊,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一)向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申請最新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二)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各債權之數額、原因及種類(有住居所不明者,應表明其最後住居所及不明之意旨,並應表明其債權名稱、貨幣種類、清償期)。
(三)有擔保權或優先權之財產及其權利行使後不能受滿足清償之債權數額(應記載該債權之名稱、貨幣種類、有無擔保權及優先權、擔保權之順位及扣除擔保債權或優先權後之餘額、清償期)。
二、請說明聲請前置調解與最大債權銀行調解不成立之差距為何。
三、請提出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四、提出聲請人現有工作在職證明、103年1月迄今之薪資證明(如薪資單表列、存摺影本、轉帳證明、薪資袋等)。
五、請列表「聲請更生前2年收入及必要支出」之金額,請說明如何求得該數字,並應提出「證明文件」影本:如聲請前2年薪資(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年金、保險給付、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必要支出則為膳食、租賃契約、水電費、交通(汽機車之行照、聲請前2年每月油資支出之證明)、稅賦、全民健保、勞保、團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
六、提出家族系統表,並說明有無扶養親屬,如有其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數額、分擔比例為何、有無領取其他補助及其計算方式、及須由聲請人扶養之相關證明,並提出受扶養親屬及配偶之最新全戶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最近2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國稅局財產總歸屬資料清單。
七、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並提出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八、請說明債務形成原因、並提出可負擔還款方案及計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