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2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9280號債權人 陳柏璇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趙武成梅紜繻 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㈡債務人趙武成、梅紜繻住於桃園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轄區,非本院管轄,請確認是否仍有聲請支付命令之必要性(債權人繳納裁判費前,請先注意)。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9年3月24日
書記官鄭淑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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