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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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21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23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213號原告 劉錫醺 原告 劉錫坤 原告 劉錫岳 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政雄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許嚴中 律師前列三人共同複代理人 林威良 律師被告 吳政治 被告 張三記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529,55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5,947元,扣除已繳調解聲請費新台幣1,000元後,尚應補繳新台幣34,947。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4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湯文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9月23日
法院書記官黃倪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