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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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117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侮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117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徐滿惠上列被告因侮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126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甲○○與告訴人丙○○係母子,緣甲○○於民國109年4月16日22時23分許,在臉書「 徐婕姐 」網頁之不特定人均得共見共聞之公共場所,張貼「斜(邪)不勝正...當檢查官(檢察官之誤寫)看到一大疊事證沒想到妳吃鱉了被檢查官(檢察官之誤寫)打臉說~你們霸凌跟抹黑比別人惡毒內...就可以讓你們抹黑~羞辱~霸凌」等文字並附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信封外觀照片1張,該貼文及圖片下方旋有「金漂泊」回應「這是告人的還是被告」、及丙○○接續回應「還想不想玩下去我還很多可以講我講的都有人可以證明甚至我敢帶那些人來對質如果不敢就不要發討拍文要記得我們彼此都各過各的你不來我的板亂鬧我也不會這樣把這些事講出來還要玩的話我就玩下去」。詎甲○○竟基於公然侮辱之犯意,在丙○○前開回文下方回應「如果不想當人只想當畜生我會讓你實現更不要年紀輕輕就斷送前程不是你有證據我的物證與人證比你的多法院上也有你忤逆的證據」、「其實你的所做所為早早就被人稱~畜生只有畜生才會不知道自己是畜生畜生會以畜生為伍畜生才會自以為是認為自己是對的做人要有~忠孝仁愛禮義廉恥讓大家去看看品格吧說你是畜生太便宜你了」、「因為我不像某人是畜生不如」等多則貼文(下稱本案貼文),數次以畜生公然侮辱丙○○,足以損害丙○○名譽、人格。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乃論之罪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丙○○告訴被告甲○○公然侮辱案件,公訴人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依據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見本院卷第177-178頁),依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
主文。本案經檢察官蔡佩容提起公訴,檢察官乙○○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高俊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林佩諭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