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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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重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502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2樓選任辯護人劉家榮律師上列被告因重利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8年度偵字第78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永宋
法官趙家光法官李珮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書記官劉淑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