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度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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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98年易字第44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17日
裁判案由:竊盜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易字第440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許蓓雯法官羅培毓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戴仲敏中華民國98年6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