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度基小字第1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2年基小字第16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借款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基小字第1689號原告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炳輝 訴訟代理人 呂三元 被告 郭麗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伍佰柒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暨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蔡聰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102年10月18日
書記官陳忠賢┌──────────────────────────────┐│附表:102年度基小字第1689號│├──┬─────┬──────────┬──────────┤│編號│計息本金│利息│違約金│││(新臺幣)├──────────┼──────────┤│││計算期間及利率(民國)│計算期間及金額(民國)│├──┼─────┼──────────┼──────────┤│1│60,430元│自94年12月10日起至清│自95年1月11日起至95││││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年7月10日止,按年息││││11計算。│百分之1.1、自95年7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2計算。│├──┼─────┼──────────┼──────────┤│2│26,148元│自94年12月9日起至清│自95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償日止,按月以60元計││││17計算。│算。│├──┼─────┼──────────┴──────────┤│合計│86,57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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