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上字第1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上字第1192號上訴人 何子明 訴訟代理人 林金發 律師
林火炎 律師 葛睿驎 律師被上訴人 趙君智 訴訟代理人 洪宇均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房屋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103年8月12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2法庭另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兩造並請先查明下列事項:
一、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路○○號建物原以 何子芳 名義登記為納稅義務人,嗣經更改為 何梓榮 名義,再於92年5月改為何梓榮、 何其政 、 何其憲 、 何佩如 、 何子青 5人名義,嗣後何梓榮聲明「放棄權利」, 何子嘉 「表明退出」,何子芳部分改以其女何佩如,何子明部分改以其子何其憲登記為納稅義務人,其歷次納稅義務人名義變更之法律上意義為何?其法律關係應為如何之定性?中華民國103年7月1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郭瑞蘭
法官許純芳法官陳雅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2日
書記官潘大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