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婚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8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婚字第371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屠啟文 律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6月24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家事法庭行言詞辯論。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章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5月8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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