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司簡聲字第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簡聲字第295號聲請人 鄧秀琴 相對人 蔡芳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對於相對人所為如附件之意思表示,因相對人遷移新址不明,以致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有相對人戶籍謄本、本院公證處通知函、退郵信封、警局查訪住居情況回函等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4年2月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