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桃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桃交簡附民字第189號原告 楊仁聲 被告 黃麗華 上列被告黃麗華因過失傷害案件(112年度桃交簡字第1310號),經原告楊仁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林蕙芳
法官陳布衣
法官張羿正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宣蓉中華民國112年9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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