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16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1639號聲請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張淑琪 律師上列聲請人即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詳如聲請狀所載(如附件)。
二、本件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且所犯運輸第一級毒品犯行,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之情形,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99年3月11日執行羈押。本院於審理後,認原羈押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至被告對於全部案情已供述甚詳、家中親人罹患疾病,均與原羈押原因消滅與否無涉,被告亦未具體舉證以明前開情事與羈押必要性間之關聯,是本院認被告羈押之原因尚未消滅,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被告聲請具保停止羈押,尚難准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巫淑芳
法官戴嘉慧法官劉麗瑛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綉玟中華民國99年6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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