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訴字第13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7月08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上訴人即原告 蕭仲庭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蕭仲庭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沈茂來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6月7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398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繳納裁判費2萬805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7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陳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7月9日
書記官謝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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