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簡易庭(含埔里)110年度投小字第332號民事判決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0年度投小字第332號

原告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訴訟代理人 魏嘉慶

李秀花

被告 陳豐毅 (原名: 陳天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6萬5,133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被告於民國93年1月5日向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泛亞銀行)申辦魔力現金卡(具信用卡功能)使用,詎被告自94年8月起即未依約繳款,尚積欠新臺幣(下同)6萬5,133元及利息。復泛亞銀行於93年3月19日變更公司名稱為寶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寶華銀行),寶華銀行於97年4月29日將前揭債權讓與原告,此有泛亞銀行魔力現金卡申請書暨約定書、經濟部之公司變更登記表、債權讓與證明書、民眾日報97年4月29日債權讓與公告及信用卡交易明細附卷,原告依現金卡契約請求被告返還借款及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南投簡易庭法官林彥宇

附表:(金額:新臺幣)

計息本金之金額

起日

訖日

週年利率

6萬5,133元

96年10月1日

104年8月31日

19.71%

104年9月1日

清償日

15%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請注意民事訴訟法施行法第9條規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0  月  29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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