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簡字第38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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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簡字第3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撤銷原處分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11年度簡字第38號原告 莊清安 上列原告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事項應行補正,茲依行政訴訟法第236條準用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裁定駁回本件訴訟:
一、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之規定,起訴應按件徵收裁判費,查本件原告起訴時,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000元,致有程式上之欠缺,茲限原告於上開期限內補繳。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曾士哲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廖苹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