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8年交附民字第20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05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交附民字第201號原告 謝廷芳 被告 許建強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原案號108年度交易字第352號,嗣經依簡易程序審理,改分為109年度交簡字第51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
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林敬超法官黃柏霖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3月5日
書記官張巧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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