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28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2812號債權人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凌忠嫄 代理人 張建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方春花 即 顏淑雲 之繼承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債權人人聲請對債務人方春花即顏淑雲之繼承人發支付命令,惟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7月14日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7日內補正,該通知已於109年7月16日送達債權人,有送達證書可稽,債權人逾期未補正,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9年8月13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洪子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