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票字第1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4月16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票字第160號聲請人甲○○
1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裁定之本票原本。
二、相對人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位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4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