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1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182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葉書瑋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124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葉書瑋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伍年壹月,併科罰金新臺幣拾肆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7款分別定有明文。又「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一、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二、得易科罰金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三、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科罰金之罪。
四、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與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罪。前項但書情形,受刑人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之刑者,依第51條規定定之。」刑法第50條亦定有明文。是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而同時有得易科罰金及不得易科罰金,或得易服社會勞動及不得易服社會勞動之情形者,須經受刑人請求,檢察官始得據以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查受刑人葉書瑋因犯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如附表編號1至4所示之刑,均已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宣示判決筆錄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茲因受刑人就如附表所示各罪請求檢察官聲請定應執行刑,有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受刑人定執行刑或易科罰金意願回覆表附卷可稽,是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併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又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之記載(司法院釋字第144號解釋意旨參照)。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編號3、4所示之罪原雖得易科罰金,然因與其所犯不得易科罰金之如附表編號1、2所示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已不得易科罰金,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無庸為易科罰金折算標準之記載,併此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0條第2項、第51條第5款、第7款、第4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廖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張慧儀附表:
┌────────┬──────────┬──────────┬──────────┐│編號│1│2│3│├────────┼──────────┼──────────┼──────────┤││││││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偽造文書││││││├────────┼──────────┼──────────┼──────────┤││││││宣告刑│有期徒刑4年,併科罰│有期徒刑9月│有期徒刑3月│││金新臺幣12萬元││││││││├────────┼──────────┼──────────┼──────────┤││││││犯罪日期│105年6月間某日至105│107年7月17日20時5分│106年6月28日至106年│││年12月12日│許為警採尿前回溯26小│11月13日││││時內某時││├────────┼──────────┼──────────┼──────────┤││││││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5年度偵字│新竹地檢107年度毒偵│新竹地檢108年度偵緝││年度案號│第13117號│字第1968號│字第159號││││││├───┬────┼──────────┼──────────┼──────────┤││││││││法院│臺灣高等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原上訴字第26│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108年度原訴字第41號││事實審││號││││├────┼──────────┼──────────┼──────────┤││判決日期│107年4月25日│108年7月17日│108年9月30日│├───┼────┼──────────┼──────────┼──────────┤││││││││法院│最高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台上字第3236│107年度原訴字第77號│108年度原訴字第41號││判決││號││││├────┼──────────┼──────────┼──────────┤││判決│107年8月9日│108年7月17日│108年10月15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7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4636號│第4901號│第6148號│└────────┴──────────┴──────────┴──────────┘┌────────┬──────────┬──────────┬──────────┐│編號│4│以下空白││├────────┼──────────┼──────────┼──────────┤││││││罪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併科罰│││││金新臺幣3萬元││││││││├────────┼──────────┼──────────┼──────────┤││││││犯罪日期│107年7月17日││││││││├────────┼──────────┼──────────┼──────────┤││││││偵查(自訴)機關│新竹地檢107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8080號││││││││├───┬────┼──────────┼──────────┼──────────┤││││││││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事實審││││││├────┼──────────┼──────────┼──────────┤││判決日期│108年10月4日│││├───┼────┼──────────┼──────────┼──────────┤││││││││法院│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8年度原訴字第16號││││判決││││││├────┼──────────┼──────────┼──────────┤││判決│108年10月4日│││││確定日期││││├───┴────┼──────────┼──────────┼──────────┤│備註│新竹地檢108年度執字│││││第62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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