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聲字第209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209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佑豪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3年度執聲字第8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佑豪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肆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陳佑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陳佑豪因犯如附表所示等數罪,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朱貴
法官江奇峰法官陳慧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麗琴中華民國103年12月24日附表: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陳佑豪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7月│有期徒刑10月││││(判處4次)│││├────────┼──────────┼──────────┼──────────┤│犯罪日期│102.06.01│102.07.16││││102.06.04│││││102.06.05(2次)│││├────────┼──────────┼──────────┼──────────┤│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臺中地檢102年度偵字│││年度案號│第16274號│第16274號││├─┬──────┼──────────┼──────────┼──────────┤│最│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4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3│││實│││號│││審├──────┼──────────┼──────────┼──────────┤││判決日期│103.06.30│103.10.29││├─┼──────┼──────────┼──────────┼──────────┤│確│法院│臺中地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103年度訴字第741號│103年度上訴字第1193│││決│││號│││├──────┼──────────┼──────────┼──────────┤││判決確定日期│103.10.08│103.11.14│││││(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罰金│均不得│均不得│││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103年度執字││││第18048號│第18049號││││(執行中)│(執行中,刑期至108.│││││04.28)││└────────┴──────────┴──────────┴──────────┘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