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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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拍字第1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聲請人 洪莊美英 相對人 李水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稱最高限額抵押權者,謂債務人或第三人提供其不動產為擔保,就債權人對債務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在最高限額內設定之抵押權。民法第881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抵押權人聲請拍賣抵押物,在一般抵押,因必先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而後抵押權始得成立,故祇須抵押權已經登記,且登記之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准許之。惟最高限額抵押,抵押權成立時,可不必先有債權存在,縱經登記抵押權,因未登記已有被擔保之債權存在,如債務人或抵押人否認先已有債權存在,或於抵押權成立後,曾有債權發生,而從抵押權人提出之其他文件為形式上之審查,又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時,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最高法院71年度台抗字第306號裁判參照)。又最高限額抵押權,於抵押權成立時,未必先有債權存在,不得因抵押權之登記而逕行准許拍賣抵押物,抵押權人須提出證據證明有抵押債權存在且屆清償期而未受償,始得聲請拍賣抵押物。末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水川於民國83年2月15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及第三人 蔡貴明 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20萬元之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債權額比例為各2分之1,存續期間為自83年2月15日起至83年6月8日止,債務清償日期為83年6月8日,經登記在案,又上開抵押權於96年10月30日變更登記內容,第三人蔡貴明將其原債權額100分之50其中100分之45讓與聲請人,變更後債權額比例為聲請人洪莊美英100分之95、第三人蔡貴明100分之5,亦經登記在案。詎相對人屆期仍未清償借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本件聲請拍賣抵押物,其擔保之債權種類為最高限額抵押權,惟聲請人所提出之債權釋明文件,其中票據號碼分別為247929、247930之本票2紙(票面金額均為50萬元),發票日期均為83年2月8日,早於抵押權設定之權利存續期間83年2月15日至83年6月8日,尚難認係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另票據號碼004900之本票1紙(票面金額為237,500元),發票日為85年2月8日,晚於最高抵押權存續期間之末日83年6月8日,顯非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經本院於111年1月14日裁定限期命聲請人提出本件最高限額所擔保之債權,其債權額逾100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 陳明 本票(票據號碼:247929、247930)
2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抵押權設定之清償日期83年6月8日,另應陳明相對人原向聲請人及第三人蔡貴明借款之金額、聲請人及第三人蔡貴明之原債權比例及債權讓與後之債權比例,並提出第三人蔡貴明出具之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向相對人李水川為債權讓與通知之通知函及收件回執影本。然聲請人僅於111年1月18日具狀提出上開本票3紙之原本到院,就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之債權證明文件部分,則未提出債權額逾
100萬元之其他債權釋明文件,亦未陳明本票(票據號碼:247929、247930)2紙之提示日是否即為抵押權設定之清償日期83年6月8日,且亦未陳明或提出其他應補正之事項。
是依上開之說明,本件聲請擔保之債權種類係屬最高限額抵押權,聲請人未提出抵押權擔保範圍內,並已屆清償期之債權證明文件,致不能明瞭是否有債權存在,法院自無由准許拍賣抵押物,是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附表:110年度司拍字第176號│├──┬──────────────────┬─┬──────────┬───┬─────┤│編號│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備考│││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圍││├──┼───┼────┼──┼──┼───┼─┼──┼──┼────┼───┼─────┤│001│屏東縣│里港鄉│ 永春 ││10││0│5│21.00│7分之1││├──┼───┼────┼──┼──┼───┼─┼──┼──┼────┼───┼─────┤│002│屏東縣│里港鄉│永春││17││0│9│64.00│6783分│││││││││││││之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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