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72號聲請人神說國際網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安 代理人 吳仁欽 相對人 黃靜修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黃靜修本票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一紙聲請駁回。
其餘如附表㈡所示本票八紙,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㈡所示之本票9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提示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9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按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票據法第11條第1項明文規定。又依同法第120條規定本票應記載下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一定之金額、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無條件擔任支付、發票地、發票年、月、日、付款地、到期日,是「無條件擔任支付」係屬本票之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如有欠缺或違反,即屬違反強行規定,該票據即屬無效。而持票人持無效之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即無理由,應予駁回。次按「無條件擔任支付」係本票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而欠缺票據法所規定票據上絕對應記載事項之一者,其票據無效,故本票上倘記載與「無條件擔任支付」性質牴觸之文字,即與未記載絕對應記載事項「無條件擔任支付」無殊,自屬無效(最高法院
100年度台簡上字第9號裁定意旨參照)。是以本票為發票人簽發一定金額,於指定之到期日,由自己無條件支付受款人或執票人之票據,是本票不得附條件,此觀之票據法第12
0條第1項第4款規定自明,如記載條件,即與本票之本質不符而牴觸法律之規定,為學者所稱之「記載有害事項」,並使該票據欠缺票據法所規定應記載之「無條件擔任支付」,依票據法第11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該票據應屬無效。
三、又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除別有規定外,於非訟事件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及非訟事件法第5條有明文規定,次按票據法第123條所定執票人就本票聲請法院裁定強制執行事件,由票據付款地之法院管轄,非訟事件法第194條第1項定有明文。
四、經查,本件聲請人聲請之本票9紙,其中相對人簽發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1紙,票面右上方記載「到期無效」等字樣,上開本票正面所載上開文義,屬於附條件之記載,違背票據應無條件支付之本質,則上開本票之支付及效力已附有條件,難認屬「無條件擔任支付」之記載,違反本票應記載無條件擔任支付之強制規定,揆諸前揭說明,如上開本票即屬無效。又其餘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8紙,付款地均記載為台中市○區○○路○段000號19樓之2,應由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管轄,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顯係違誤。是聲請人就如附表㈠所示之本票聲請本票裁定不合法,應予駁回。其餘如附表㈡所示之本票,爰依職權裁定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五、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郭伊恩┌───────────────────────────────────────┐│本票附表㈠:110年度司票字第87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5月4日│90,000元│未載│110年6月4日│CH725013│駁回│└──┴──────┴───────┴─────┴──────┴─────┴──┘┌───────────────────────────────────────────┐│本票附表㈡:110年度司票字第872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提示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09年7月22日│135,000元│未載│109年8月22日│CH760738│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02│109年8月3日│135,000元│未載│109年9月3日│CH725009│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03│109年8月18日│130,000元│未載│109年9月18日│CH730944│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04│109年9月18日│125,000元│未載│109年10月18日│CH269489│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05│110年2月22日│100,000元│未載│110年3月22日│CH725010│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06│110年5月18日│85,000元│未載│110年6月18日│無票據號碼│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07│110年6月3日│85,000元│未載│110年7月3日│無票據號碼│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008│110年6月19日│80,000元│未載│110年7月19日│無票據號碼│移送臺灣臺││││││││中地方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