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度司票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0年司票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2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票字第809號聲請人 辛金春 相對人 林碧真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對本票准許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於如附表所示發票日簽發之本票三十紙,內載憑票交付聲請人各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得為強制執行。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30紙,未載到期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經聲請人於民國
110年11月22日向相對人提示均未獲付款,為此提出本票30紙,聲請裁定准許強制執行等語。
二、本件聲請核與票據法第123條之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發票人如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得於本裁定送達後20日內,對執票人向本院另行提起確認之訴,發票人已提起確認之訴者,得依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聲請法院停止執行。
中華民國111年1月22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本票附表:110年度司票字第809號│├──┬──────┬───────┬──────┬─────┬──┤│編號│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票據號碼│備考││││(新臺幣)││││├──┼──────┼───────┼──────┼─────┼──┤│001│110年3月10日│20,000元│未載│CH295405││├──┼──────┼───────┼──────┼─────┼──┤│002│110年3月10日│20,000元│未載│CH295401││├──┼──────┼───────┼──────┼─────┼──┤│003│110年3月10日│20,000元│未載│CH295402││├──┼──────┼───────┼──────┼─────┼──┤│004│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27││├──┼──────┼───────┼──────┼─────┼──┤│005│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26││├──┼──────┼───────┼──────┼─────┼──┤│006│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64││├──┼──────┼───────┼──────┼─────┼──┤│007│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65││├──┼──────┼───────┼──────┼─────┼──┤│008│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28││├──┼──────┼───────┼──────┼─────┼──┤│009│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29││├──┼──────┼───────┼──────┼─────┼──┤│010│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0││├──┼──────┼───────┼──────┼─────┼──┤│011│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1││├──┼──────┼───────┼──────┼─────┼──┤│012│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2││├──┼──────┼───────┼──────┼─────┼──┤│013│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3││├──┼──────┼───────┼──────┼─────┼──┤│014│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4││├──┼──────┼───────┼──────┼─────┼──┤│015│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5││├──┼──────┼───────┼──────┼─────┼──┤│016│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6││├──┼──────┼───────┼──────┼─────┼──┤│017│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7││├──┼──────┼───────┼──────┼─────┼──┤│018│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8││├──┼──────┼───────┼──────┼─────┼──┤│019│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39││├──┼──────┼───────┼──────┼─────┼──┤│020│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0││├──┼──────┼───────┼──────┼─────┼──┤│021│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1││├──┼──────┼───────┼──────┼─────┼──┤│022│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2││├──┼──────┼───────┼──────┼─────┼──┤│023│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3││├──┼──────┼───────┼──────┼─────┼──┤│024│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4││├──┼──────┼───────┼──────┼─────┼──┤│025│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5││├──┼──────┼───────┼──────┼─────┼──┤│026│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6││├──┼──────┼───────┼──────┼─────┼──┤│027│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7││├──┼──────┼───────┼──────┼─────┼──┤│028│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8││├──┼──────┼───────┼──────┼─────┼──┤│029│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49││├──┼──────┼───────┼──────┼─────┼──┤│030│108年2月5日│10,000元│未載│CH472950││└──┴──────┴───────┴──────┴─────┴──┘附註:
一、如持本件裁定聲請強制執行時,須一併檢附(確定證明書、本票正本),提出與民事執行處。
二、前開(確定證明書),本院係依案號先後順序自動發給,勿庸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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