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3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3159號債權人 林穎芬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 魯相林 核發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聲請人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法院應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基礎,認定其權利保護要件是否存在,而決定應否準發支付命令,倘其聲請意旨有不明瞭或不完足之處,得命聲請人以書面說明或補充之,逾期未補正或補正有瑕疵時,法院得以其聲請在程序上不合法裁定駁回,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3款、第121條及第513條第1項規定明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魯相林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於民國99年11月26日發函通知債權人於文到翌日起五日內釋明本件請求權基礎為何?依據何種法律關係請求(法律上之依據為何)?此通知已於99年11月29日送達於聲請人,此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
三、債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99年12月16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