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4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476號上訴人即原告 黃木傳 被上訴人即被告 黃坤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年2月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78,440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0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顏苾涵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欣容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附表:
┌──┬──────┬────┬────┬────┬──────┐│編號│苑裡鎮│土地公告│面積│請求移轉│價額(元以下│││芎蕉坑段│現值(元│(㎡)│範圍│四捨五入)││││/㎡)││││├──┼──────┼────┼────┼────┼──────┤│1.│217│1,400│701│1/3│327,133元│├──┼──────┼────┼────┼────┼──────┤│2.│217-1│560│1,827│1/3│341,040元│├──┼──────┼────┼────┼────┼──────┤│3.│217-2│560│55│1/3│10,267元│├──┴──────┴────┴────┴────┼──────┤│合計│678,44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