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4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2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422號債權人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務人歐泓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下同)捌萬貳仟肆佰陸拾壹元,及其中陸萬肆仟壹佰肆拾玖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中壹萬伍仟捌佰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九年三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七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3月23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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